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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 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
时间:2016-11-2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检察院对一名在押犯罪嫌疑人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时发现,该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不需要继续羁押,遂向侦查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并被采纳,侦查机关及时把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

今年7月,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和朋友朱某某、卢某某、吴某等人在吃完宵夜后结伴一起四处游走时,发现一辆红色的女装摩托车。朱某某提议盗走该辆摩托车,黄某某和卢某某表示赞同。四人在盗窃该摩托车后被正在驾驶警车巡逻的警察发现,黄某某、卢某某、吴某三人弃车逃跑,朱某某被当场抓获。经鉴定,被盗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000余元。黄某某因涉嫌盗窃罪被捕,并羁押于看守所内。

黄某某的父亲黄某向港口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办公室申请对黄某某的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检察官到看守所对黄某某进行驻所谈话时发现,黄某某在案发时未成年,有主动认罪、悔罪的情形,系初犯、偶犯;并且其父黄某在案发后积极赔偿了被害人,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于是,港口区人民检察院向侦查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对黄某某变更为取保候审强制措施,获得侦查机关采纳。

这是港口区人民检察院为依法保障人权,积极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成功案例之一。20166月该院成立刑事执行检察办公室以来,深入推进刑事执行检察改革与建设,适应新刑诉法实施以来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新形势,开展集中清理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专项活动,重点对审判前未羁押判处实行犯罪未执行刑罚和被撤销假释、撤销缓刑、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的罪犯尚未收监执行等情况进行集中清理,四个月共对16名捕后在押人员进行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发出的17份检察建议有15份被办案机关采纳并落实。

港口区人民检察院通过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进一步加强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法律监督,切实维护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杨珂)

 

【链接】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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