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广西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某会所枪击案经多次开庭审理,2016年12月30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主犯卢某死刑,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另一主犯杨某无期徒刑,以窝藏罪判处同案犯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2015年8月13日凌晨,被告人卢某接到被害人张某叫其到某会所喝酒的电话及信息,认为张某此举系挑衅,决定“收了”张某,于是叫被告人杨某到其住处拿一个装有枪的包及匕首等物品。当日4时许,杨某驾驶小轿车载着卢某、唐某等人前往张某所在的会所,在车上,卢某从包里拿出手枪和子弹,将子弹一一压入弹夹并装枪上膛。到达会所后,卢某带着枪,同时让杨某带上匕首一起去包厢喝酒,唐某等人则留在车上休息。两人刚进入昏暗的包厢,卢某立即掏出手枪先后朝被害人张某以及同在包厢唱歌喝酒的陈某、金某、李某、黄某等人连开数枪,杨某则拿匕首向对方的人乱刺乱捅,结果捅中被害人黄某、顾某。开完枪后,卢某、杨某逃出会所,唐某驾车搭载二人逃离,途中帮助卢某在银行ATM机中取款2万元。案发后,派出所民警及医院救护车赶到现场,被害人张某因胸部中两枪当场死亡,黄某因被匕首捅穿胸、肺等部位导致失血休克,在送往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其他人则受不同程度的轻伤。8月14日、15日,三被告人迫于压力陆续向当地派出所投案自首,经调查,卢某使用的手枪系向他人购买而来。
一审判决对检察机关起诉的事实和罪名予以认同,并认为卢某犯罪动机卑劣,作案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其虽然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杨某的家属在庭审前,赔偿了部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一定的谅解,并且作案时的地位作用要略轻于卢某,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柳荣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