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20日,由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四件涉毒案件在防城港市防城区法院集中宣判。涉案的7人中,3人被判死刑,1人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1人被判无期徒刑,2人被判有期徒刑十五年。这是该院近年来所办涉毒案件中最集中的一次宣判。
经查,2013年10月23日,被告人许某驾驶一辆租借来的丰田小汽车由广东经高速公路前往广西防城港市,途经港口区高速公路收费站时被民警拦截,许某冲卡后弃车逃跑。民警从许某驾驶的小汽车尾箱内的音箱中和车后排座位上的手提包内查获甲基苯丙胺粉末净重3546.5克、氯胺酮净重663克、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3.39克、咖啡因净重4.18克。2015年5月11日,许某与刘某等人经密谋在广东省东莞市某酒店假装与刘某某等人进行毒品交易,交易过程中,持刀抢走刘某某等人现金人民币18000元、2条黄金项链、2台苹果手机和小汽车一辆。2015年6月24日,许某在广东省常平镇公寓被民警抓捕时,民警从许某所携带的包内查获净重72.285克的3包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1.585克的4小包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7.46克的一瓶氯胺酮液体。
2016年3月15日晚,家住宁明的被告人冯某某按“阿四”(另案处理)指使到某河边渡河处船上拿到甲基苯丙胺并藏匿家中。次日,“阿四”驾车搭载被告人马某某从南宁来到该河边渡河处让马某某下车,并告知马某某过河后与冯某某会合,让冯某某提供车辆并负责给运送甲基苯丙胺的马某某带路到宁明县。冯某某、马某某按“阿四”指使驾驶两辆摩托车运输毒品,两人在行驶过程中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马某某驾驶摩托车上查获甲基苯丙胺总净重为18030克。
2016年5月20日晚,被告人黄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古某某帮忙从广州运输毒品回上思,并约定报酬。次日8时许,黄某某携带现金人民币29万元乘坐飞机前往广州市与古某某会合,并预付现金人民币2000元给古某某,古某某携带装有毒品的黑色行李箱乘坐班车前往南宁,黄某某则于当日乘坐航班飞回南宁。5月22日,民警在南宁市将古某某抓获,并当场从其随身携带的黑色行李箱中缴获甲基苯丙胺共净重12938.5克,与此同时,被告人黄某某在上思县被抓获。
2015年10月4日,被告人张某某给被告人胡某某转账人民币51100元,以购买氯胺酮用于贩卖。同月6日,胡某某从上家处购买到氯胺酮后从广东省东莞市搭乘长途客车于次日到达防城港市防城区,两被告人准备交货时被民警抓获,当场从胡某某携带的一个纸箱内查获氯胺酮总净重5580克。
上述四案法院经审理后采纳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以犯运输毒品罪、抢劫罪、非法持有毒品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许某死刑;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死刑,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死刑,判处被告人古某某无期徒刑;以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