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长达一年半的司法程序,2015年12月发生在东兴市的劫杀女出租车司机案于2017年6月26日宣判,两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死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经查,2015年12月初,被告人宋某某、张某某预谋寻找女出租车司机实施抢劫、强奸,并意图将其杀害以逃避侦查。同年12月2日,两被告人在东兴市内购买了封口胶和软管,当晚21时30分许在东兴市国贸市场附近发现被害人吴某某驾驶出租车停靠在路边,二人借口打的前往防城区那良镇,让被害人先驾车到某小区门口等候,之后搭乘被害人的车往那良镇方向行驶。途中,该出租车在某停车场停留三个小时。次日凌晨1时许,该出租车又往东兴市马路镇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八甲桥时,二被告人将被害人抬下车扔到河里,并将被害人的挎包等物品扔下河。当二人企图将出租车推下河时,因车轮卡在桥面上无法推动又无法撬动至河中,便点燃车上的物品欲将该车烧毁。之后,二人离开现场。12月4日上午9时许,附近群众在八甲桥下游约287米发现被害人尸体。经鉴定,被害人系溺水死亡。
庭审中,被告人张某某对其抢劫行为供认不讳,而被告人宋某某则一直否认案发当天和被害人有过接触,并利用其曾有精神病史,辩解自己是“OK哥”,不是宋某某。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抢劫罪名成立,二人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并具有累犯情节,采纳了公诉量刑意见,依法判处二被告人死刑,同时考虑到张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不立即执行,但应限制减刑。(曾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