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臆想被害人要杀自己,被告人廖某某举刀、锄头柄对多名被害人进行加害,导致一人死亡及一人重伤、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这起由防城港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廖某某涉嫌故意杀人一案,法院经审理后于2017年8月14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廖某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6年6月的某日,被告人廖某某认为廖汝某等人要施法杀害其家人,就想先去杀害廖汝某家人。当日,廖某某从其住处拿了一把水果刀进入被害人廖汝某的住宅,持刀捅了廖汝某及其孙子,并用锄头柄先后将廖汝某的妻子和被害人张某某两人打倒在地。随后,廖某某被村民控制并移交给公安机关,四名被害人被送往医院救治,廖汝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其余三人不同程度受伤。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廖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在本案中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导致一人死亡及一人重伤、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廖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在本案中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作案时对作案行为的实质性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虽然削弱,但尚未达到完全丧失的程度,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温绍政)
法律连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