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某某平时喜欢玩枪,家里也藏有一支枪,平时用来打鸟玩耍。为了“充实弹药”,钟某某以“小钢瓶”为掩饰从国外购买铅弹入境。近日,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走私武器、弹药罪对钟某某提起公诉。
2016年6月29日,被告人钟某某以含运费在内总价140元人民币通过淘宝账号向淘宝某卖家购买以“小钢瓶”为掩饰的爱尔兰铅弹,卖家于下单当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EMS发货。同年7月12日,上述包裹进入中国到达南宁邮政国际互换局进境普通平小包监管现场,邕州海关对上述包裹经X光机过机发现异常,经开箱检查发现有疑似铅弹500余发,遂将线索移交缉私部门。2016年7月14日,防城海关缉私民警在防城港市防城镇某小区将签收该包裹的被告人钟某某当场抓获,并查获疑似铅弹500余发。经鉴定,上述铅弹属于自制气枪铅弹,属禁止进境物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钟某某故意违反海关管理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从国外购买铅弹入境,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相关规定,应当以走私武器、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此,办案检察官提醒:枪弹无眼,“取之有道”。君之爱好,要合规合法,切不能无视国法,触犯法律底线。否则枪弹不仅伤害他人,更反噬自己以致身陷囹囹。 (罗素素)
法律连线——走私武器、弹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走私武器、弹药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武器、弹药进出国(边)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