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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取他人身份信息办理手机卡被批捕
时间:2018-06-2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17年8月份以来,陈某某利用在防城某通讯公司营业厅工作上的便利,给客户办手机卡的过程中窃取了大量办卡群众的个人信息资料,违规使用窃取来的信息办理手机卡,卖给江某某、梁某以获取非法利益。江某某、梁某买到这些手机卡后,再转卖给他人,非法获利高达十多万元。经公安机关调查发现,陈某某通过上述非法方式办理的手机卡中,有被不法分子用来实施电信诈骗。

犯罪嫌疑人陈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过程中,窃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犯罪嫌疑人江某某、梁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销售违规制作的手机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涉嫌非法经营罪。三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具有社会危险性,检察机关遂批准逮捕三犯罪嫌疑人。

近年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频发,不仅严重危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而且与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存在密切关联,社会危害日益突出。为切实加大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力度,我国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了修改完善,并作出相应的司法解释。公检法机关将依据修改后刑法的规定及司法解释,继续保持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高压态势,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覃泽波)

 

法律连线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经营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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