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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命毒师”终遭法律制裁——防城港市最大毒品案开庭宣判
时间:2018-06-2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在国际禁毒日即将来临之际,6月22日,由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某等11人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案在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该案是防城港市检察机关办理的最大一起毒品案件,涉案毒品达1.6余吨。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组织的犯罪团伙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非法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且涉案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大,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其中2名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3名被告人被判处死缓,3名被告人被判处无期徒刑,2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1名被告人因窝藏、转移、隐瞒毒赃罪被判处缓刑。

检察官在此提醒大家,毒品猛如虎,生命贵比金,轻则毁掉一个人,重则毁掉一个家庭,毁掉一代人,更极易引发社会治安问题。为了您和家人美好生活,为了社会和谐稳定,请您远离毒品犯罪,提高禁毒意识。

 

 

法律连线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定义、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 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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