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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网毒贩拒不认罪,“零口供”起诉被判十五年
时间:2018-07-1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日前,由上思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一案,经上思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五万元,这是上思县人民检察院近年来首例以“零口供”提起公诉并获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的重大贩卖毒品案件。

 2016年5、6月份,李某某开始组织林某某等人在上思县某村内大量制造冰毒,其中一部分冰毒由林某某与被告人黄某某联系并商量后,决定由甘某某等人从上思运往凭祥市宁明县销售给黄某某,林某某将开户名为梁某的收款银行账号发送给黄某某。2016年9月22日中午,林某某联系告知黄某某当天有5包可疑毒品运给黄某某。林某某将5包可疑毒品用蛇皮袋装好后放在黄某驾驶的白色奥迪小轿车副驾驶室由上思县开往宁明县,当车辆行驶至钦崇高速四方山隧道出口附近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搜查,民警从黄某驾驶的白色奥迪小轿车副驾驶室脚踏板处搜获可疑毒品5包,经称重共净重5001.9克。经鉴定,所搜获到的可疑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2017年2月28日,黄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黄某某被抓获后拒不认罪,试图以只是帮他人转账为由掩盖贩卖毒品的事实。经补强证据及审查技侦材料后法院认为黄某某与林某某2016年9月22日有联系购买毒品并由林某某安排人员运送毒品给黄某某的事实,黄某某的辩解不能成立。最终法院根据本案犯罪事实和证据以“零口供”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判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五万元。(沈相徽)

法律链接

 

【贩卖毒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

;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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