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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刑事执行检察 促进社会矛盾化解
时间:2017-06-0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今年1月至5月,上思县检察院采取多种举措开展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11件,发出对在押人员变更强制措施建议函11份,被采纳变更强制措施11人,既维护了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又保障了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在检察环节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加大公开力度,建立联动机制

上思县检察院在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时,首先充分发挥驻所检察监督的优势,加大检察公开力度,将在押人员被逮捕后侦查、起诉、审判环节都置于羁押必要性审查监督范围,向在押人员宣传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告知其权利义务,加强诉讼监督部、刑事检察部等部门间的沟通以及公安机关、法院的协调,建立羁押心要性审查联动工作机制,第一时间掌握在押人员的强制措施变动情况。如黄某某等四人涉嫌滥伐林木案,认罪态度较好,自动预缴滥伐森林资源赔偿损失和恢复原状罚金30万元,驻所检察室主动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与法院部门沟通协调,法院采纳变更强制措施建议。

充分听取意见,开展综合评估

无论自行发现审查的案件还是在押人员主动申请审查的案件,上思县检察院在审查过程中,通过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被害人及办案机关的意见,及时调取证据材料,征求办案意见,结合被审查人的认罪、悔罪态度、案件进展情况、可能判处刑罚等对其作出有无必要继续羁押的综合评估。今年5月初,上思县检察院受理一起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申请,犯罪嫌疑人韦某某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批捕,并羁押于上思县看守所。诉讼监督部收到申请后,立即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承办检察官向公安部门了解案情,查阅法律文书、案件材料,并向侦办该案的公安民警核实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韦某某系贫困村扶贫户,且患有严重疾病,作案时主观恶意较小且为初犯,逮捕后认罪态度较好,其家属通过员额检察官、助理检察官细致思想动员工作,赔偿了被害人25000元的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对犯罪嫌疑人韦某某取保候审不会发生社会危险性,于是向公安机关发出变更强制措施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次日,公安机关对韦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点面结合审查,着力重点案件

上思县检察院在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时,常规性审查与重点审查相结合,对因案件事实和证据变化等可能改变强制措施的案件,以及因疾病、伤残、生活不能自理等不适宜继续羁押的在押人员进行重点审查,员额检察官参与办理重点案件。如黄某、零某、梁某某涉嫌重大团伙抢劫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检察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发现案件事实和证据发生变化,羁押期限将届满,遂向公安机关发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并被公安机关采纳。

监督跟踪回访,增强办案实效

在变更强制措施后,由诉讼监督部继续跟踪回访,一旦发现有妨碍诉讼的情形,立即向办案单位建议对其逮捕,增强羁押必要性审查实际效果。经跟踪回访后发现,今年该院所办理的11件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没有出现妨碍诉讼的情形发生,所有案件均经得起考验,收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温绍政  韦世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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