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的王某强奸一案,由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导致量刑畸轻,并将刑期由原判有期徒刑九年改判为十一年。
2015年6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以金钱为诱饵,对多名未满14周岁的幼女实施性侵,严重侵害了被害幼女的身心健康及成长。检察机关以犯强奸罪依法对王某提起公诉。一审判决后,防城区检察院以判决认定事实有误导致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抗诉正确,遂支持抗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实施多起强奸罪行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社会影响恶劣,依法应予严惩,遂采纳抗诉机关意见,改判王某有期徒刑十一年。
该案系《刑法修正案九》取消嫖宿幼女罪以来检察机关办理的典型案例,对妄图以金钱为诱饵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的犯罪分子以沉重打击,彰显了检察机关对性侵幼女犯罪零容忍的态度以及坚决捍卫未成年合法权益的决心,努力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撑起一片蓝天。(叶良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