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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折翼天使重新翱翔——防城区人民检察院立足本职维权未成年合法权益
时间:2016-09-21  作者:  新闻来源:防城港检察网  【字号: | |

20153月荣获防城港市“自治区青少年维权岗”称号至今,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坚持以“高定位、高标准、高水平”为工作要求,认真履行检察职能,脚踏实地采取各种措施,全方位、多侧面地推进和深入开展妇女儿童维权工作。通过落实宽严相济形势政策,开展教育挽救,严格涉罪年龄审查等多项举措,有效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宽严相济  让失足少年重获新生

2016年,防城区人民检察院办理陆某某故意伤害(轻伤)案中,由上思县检察院监所科提出对陆某某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经承办人审查后,发现陆某某父亲在监狱服刑,母亲已改嫁,奶奶年岁已高,无法对其进行监管。为确保陆某某变更强制措施后有人监管,承办人先后到上思走访了陆某某的奶奶以及母亲改嫁后的家庭情况,得知其母亲虽已改嫁,但一直以来对陆某某关心有加,而且也经常回家看望年迈的奶奶,在向其母亲改嫁后的家庭进行了解,陆某某的二爸愿意接纳陆某某一起生活,愿意与其母亲一起对陆某某进行监管,最终同意上思县检察院提出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对陆某某变更为取保候审。后陆某某被判缓刑,在家表现良好。

 

对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犯罪案件,该院始终坚决贯彻从重从快、严厉打击的方针,做到快审快结。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对可捕可不捕的尽量做到不捕,可诉可不诉的尽量做到不诉,让失足未成年人重获新生。2013年至20169月,该院不批准逮捕未成年人案件724人,对3名受雇贩卖毒品的在校生决定附条件不起诉,对5名未成人作不起诉,对1名未成年人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最终变更为取保候审。

                 教育挽救  让失足少年迷途知返

防城区人民检察院始终将涉案未成年人的知罪、认罪、悔罪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贯穿于审查起诉、出庭公诉、教育预防等诉讼全过程,做到依法惩处犯罪与教育、矫正、预防犯罪的有机结合。

 

该院检察官在办理郑某某盗窃案中,在对郑某某讯问时,其母亲表示郑某某与其爷爷感情甚好,郑某某进到看守所后,爷爷一直茶饭不思,郑某某在看守所内也多次写信给爷爷,惦记爷爷的身体状况。基于这点,承办人在讯问时主动拨通了郑爷爷的电话,通过与爷孙之间的交流,在爷爷的温馨鼓励下,郑某某留下了悔恨的眼泪,并表示一定重新做人。目前,郑某某已刑满释放,该院在回访时得知,郑某某已在东兴一汽车修理厂学习汽车修理,其家人表示郑某某现在家表现良好,工作、生活都积极向上,其本人对于今后的人生也有了自己的目标。

                 严格年龄审查  避免错案发生

年龄是未成年人是否构成犯罪的先决条件,防城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严格坚持“一查二问”制度,一查就是查户籍登记,无户籍登记的查出生证明、学籍证明等;二问就是问涉罪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向其核实登记的年龄与实际出生年龄是否相符,若无户籍登记、出生证明等书面证明文件的还要询问了解情况的其他人员,以上情况必须一一吻合才能定案。正是因为坚持了这一制度,避免了错案的发生,维护了涉罪未成年人免受刑事追究。   

2015年,该院检察官在审查批捕李某某盗窃案时,发现本案案发时间为201596日,李某户籍登记的出生日期为199993日,刚满16周岁。后承办人向李某的养母核实,其养母称李某出生于1999年农历1110日,即新历19991217日,且其提供的李某被送养时的生辰日期为1999年农历1110日。鉴于李某的亲生父母已死亡,又无其他人证实,该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李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此外,该院还特别注重涉案未成年人是否已满十四、十六、十八周岁的临界年龄。在审查陈某某涉嫌抢劫、抢夺、盗窃案中,其父亲提出陈某某的实际出生日期不是户籍登记的日期,并出示了出生证明,经向陈某某核实,案发时其也未满十六周岁,经审查,并向陈某某曾经就读有学校及出自出生证明的医生核实,案发时陈某某确实未满十六周岁,最后决定不追究陈某某抢夺罪和盗窃罪的刑事责任。

                延伸职能  加强跟踪回访帮教

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则,该院制定完善了监督考察、跟踪帮教制度,对不捕、不诉、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及被判处缓刑和刑罚执行完毕的未成年人,实行全程跟踪帮教,积极开展回访考察,及时掌握思想动态和日常表现,想方设法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促其正常回归社会。

 

2014年,该院在对三名涉罪未成年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分别制定了对该三人的监督考察方案,与家长及其所在学校政教处、班主任对其实行联合帮教监督,坚持每向家长、班主任了解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在家里及在学校的表现,若有再犯倾向,及时会见被附条件不起诉人,与家长、班主任一起对其开展监督管教;要求被附条件不起诉人每月对自己的思想、学习生活情况作一次书面总结,并面报案件承办人,此外,还要不定期了解掌握其在考察期间的各方面的表现,确保其没有再犯的机会。经承办人的悉心帮助,三人均顺利通过考察,并已被不起诉。20169月份,检察官在回访中得知,现三人中一人开了自己的奶茶店,当起了小老板,一人考取了职业学校并已学有所成,当了一名西点师,还有一人仍在职校读书,该制度的实施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对确需提起公诉的涉罪未成年人,该院结合案件事实及情节、是否有帮教可能、是否适合进入社区矫正等情况,积极向法院提出适用缓刑建议。自2015年以来,该院共对1017人提出缓刑建议并得到法院采纳。

此外,该院还建立健全与在押未成年人定期谈话制度。监所科干警每月定期与在押未成年人谈话,了解未成年人在所内的生活及思想动态。同时,该院还组织青年检察官利用“五四”青年节到辖区看守所与在押未成年人开展谈心帮教活动帮助在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兰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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