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8日,东兴市检察院首次启动“诉讼式审查”程序,对犯罪嫌疑人毛某某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一案进行“诉讼式审查”。
经查,2017年1月30日下午,犯罪嫌疑人毛某某引诱并安排路线、船只、车辆,带游客赵某某等4人从东兴北仑河边偷渡到越南芒街市游玩,当天16时30分许,在返回东兴时被查获。
东兴市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在对案件审查时,发现该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收集到位,仅是社会危险性具有争议,即启动对毛某某社会危险性“诉讼式审查”程序,组织办理该案的侦查员、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就其社会危险性进行举证和论述。侦查员认为,犯罪嫌疑人毛某某有实施新的犯罪、串供和危害国家安全的可能性;辩护律师则称毛某某是初犯、偶犯,而且一直生活在东兴,并且如实供述,具有悔罪表现,能够保证到案,其无社会危险性。
承办检察官在充分听取双方意见后,综合审查全案证据材料,认为犯罪嫌疑人毛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律法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但无社会危险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杨良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