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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区人民检察院回访附条件不起诉人
时间:2018-06-2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6月16日,端午节小长假第一天,防城区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三名办案人员一大早便驱车三个多小时专程到崇左市宁明县对由该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涉罪未成年人小军(化名)进行回访,这是该院办案人员对小军的第三次面访。

 

案情回顾

小军是崇左市宁明县某乡镇中学九年级学生。2017年8月份的一天凌晨,其在上思县某网吧上网后,进入该网吧三楼业主家居的房间将200元盗走。同年10月7日凌晨,小军又到上述网吧上网,之后趁网打烊之际将该网吧收银台76元零钱及1台小米手机 (鉴定价格人民币540元)盗走。在其逃离现场时被业主当场人赃俱获。

该案由上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于2017年12月19日移送上思县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根据防城港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指定管辖的规定,于同年12月22日将该移送防城区检察院审查办理。防城区检察院未检办的检察官审查案件村料后,及时传唤了小军,并向侦查人员了解小军到案后的认罪、悔罪情况、向小军的班主任了解了小军一向的表现情况,并就是否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听取了公安机关、被害人和小军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最后,该院认为小军符合附条件不诉条件,于12月31日决定对其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为六个月,自2017年12月31日至2018年6月30日止。

考验期内,该院未检办检察官制定了定期、不定期回访计划,并按计划通过电话回访、面访、向小军本人回访、向班主任和家长回访等方式了解小军的学习、生活、思想动态等情况,告诫其要吸取教训并鼓励他要正确面对此事,要以积极向上的姿态投入新的学习和生活当中,争取考上自己心仪的学校,完成人生的蜕变。

前段时间,经与小军的班主任联系,承办检察官了解到小军将于6月24日参加中考,考虑到平时小军在校住宿,且其父母在外打工,之前两次面访均未能到其家进行,便利用端午节小军回家与家人团员之际对其进行回访。

在这次回访中,承办人了解到小军因为文化基础不好,也因为家庭困难,已选择考职校。小军的愿望是能够早日掌握一门正当的谋生技艺,早日为靠自己的双手挣钱供成绩更好的哥哥和妹妹上大学。(杜鹏宇)

 

法律连线

 

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年龄、性格、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和情节、犯罪原因以及犯罪后的悔过表现等,对较轻罪行的犯罪嫌疑人设定一定的条件,如果在法定的期限内,犯罪嫌疑人履行了相关的义务,检察机关便应做出不起诉的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体现了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属于不起诉的一种形式。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有助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人格矫正,促使其尽快、顺利地回归社会,有助于维护家庭和睦与社会稳定,同时也符合诉讼经济、程序分流的目的。该制度自2012年入法实施以来,防城区检察院已对5名涉罪未成年人作出附条件不诉并实现了零距离回归社会,取得了较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者被害人申诉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

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

在此期间,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4、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

刑诉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

(一)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

(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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