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刘某患病住进了医院,但法不容情,为了让涉案的刘某受到公正的判决,早日结案,安心养病,在防城港市防城区检、法两家的共同努力下,8月14日,防城区人民法院的法官及防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们,特意将公诉法庭设在医院的病房内。这是一次体现法律公正又充满温度的庭审。
案情回顾
2015年2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刘某提议并伙同黄某某(已判刑)等人持械去打砸被害人李某某位于防城区那良镇某药房,持砍刀将药店门口的两扇玻璃门和店内两侧的玻璃柜砸坏。经鉴定,被毁坏的玻璃门及玻璃柜价值达六千余元。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为何选择在病房开审?
在刑事案件的审判中要遵循“直接言辞”原则,即被告人必须亲自出庭,无法授权代理人单独出庭。诉讼期间被告人刘某因患病住进了医院,住院期间双腿不便。主办法官和检察官了解到被告人的病情后,就一直密切关注被告人的治疗情况,在得知被告人病情已经好转,神智清醒但行动不便后,基于人文关怀以及司法程序公正的考虑,决定在病房进行庭审。
(法官和检察官在向主治医师询问被告人病情)
(审判员陈述庭审材料)
庭审过程
虽然是在病房里面开庭,庭审程序简易,但是关于庭审准备、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等程序都有条不紊地进行着。在庭审过程中,法官和检察官耐心地宣读庭审材料,被告人的情绪稳定。这次庭审大约持续了二十多分钟,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刘某表示认罪伏法,随即法官当庭作出了有罪判决。
(公诉人在宣读指控材料)
(审判员对刘某所犯罪行进行判决)
(被告人刘某认罪)
这一次特殊的庭审,是考虑到被告人的身体情况,尽管只是把庭审设在病房,但依然不失法庭的庄严,是践行司法便民、为民的重要举措。这次庭审坚持以人为本,人性化的办案既树立了司法权威,体现司法公正,又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彰显了司法人文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