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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查办职务犯罪与保障人权理念
时间:2014-07-2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金明华1  韦凤珍2 

  【内容摘要】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要“坚定不移反对腐败,永葆共产党人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这充分表明了党中央惩治腐败的力度和决心。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既是党和国家反腐败斗争的重要手段,也是国家法治进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查办职务犯罪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修改后的刑诉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是中国步入现代政治文明的重要体现,也是预防和消除腐败、保证政治清明的重要前提。作为担当查办职务犯罪重任的检察机关,要深入贯彻执行党中央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的方针政策,全面理解保障人权的科学内涵;更新执法理念,转变办案模式;在办案的各个环节注重将惩治职务犯罪和保障人权有机结合,进而实现与保障人权理念的有效对接。

  【关键词】职务犯罪  保障人权  理念  对接

  法治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公平正义,既包括实体公正,也包括程序公正。修改后的刑诉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在全国掀起了更新司法理念的高潮,同时也是对保障程序公正的一种全新诠释。修改后的刑诉法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侦查权的修改,并增加了一些新的规定,对查办职务犯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直接体现了对“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落实:如规定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保障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赋予检察机关技术侦察决定权等等。既有检察机关侦查权的扩大,同时又有更为科学的约束,不仅仅是办案模式的变革,更是新旧执法理念的碰撞和博弈。查办职务犯罪是宪法、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党中央把惩治和预防腐败上升到“关系人心向背和党的生死存亡的重大政治任务”的高度,这充分表明了党中央惩治腐败、建设廉洁政治的力度和决心,战斗在反腐败斗争第一线的检察机关,要在严格依法查办职务犯罪的同时为推动国家法治进程的做出应有的努力。

  一、当前查办职务犯罪与“保障人权”理念的冲突

  长期以来,我国的刑事政策片面强调刑事诉讼的打击犯罪功能, 特别是上个世纪60年代开始的、持续了十年之久的“文化大革命”,“以阶级斗争为纲”、“对犯罪分子施行专政”等乱世用重典的重刑主义思想泛滥,忽略了人权保护,国家法制遭到破坏,公民的权利遭到严重侵犯。虽然当前“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了宪法和刑诉法,但在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实践中,仍然还存在与“保障人权”理念相冲突的一些情况。

  (一)重口供轻证据的思想仍然存在,导致刑讯逼供或者变相刑讯逼供的现象偶有发生

  实施职务犯罪的人员有别于一般自然暴力犯罪人员,他们大多学历高、见识广,法律意识和反侦查能力也相对强,这给查办职务犯罪带来了许多困难。职务犯罪侦查中犯罪嫌疑人口供往往被视为证据之王,尤其是“一对一”的受贿罪中,口供是最有力的证据。为了尽快获取口供,有的侦查人员就会无视法律的规定,无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采用殴打、体罚、饥饿、寒冷等方式实施刑讯逼供或是车轮战、精神施压、构陷等方式变相实施刑讯、诱供,严重侵害了犯罪嫌疑人的人权,获取有罪供述。依据修改后刑诉法确立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些非法获取的口供应当被排除。

  (二)有罪推定的思想仍然存在,导致难以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

  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侦查人员一旦接到举报或案件线索后,便以有色眼光看待犯罪嫌疑人,认定其一定有罪,既不听取犯罪嫌疑人的正当辩解,也不正确对待犯罪嫌疑人家属或律师的正当诉求,甚至认为这是对自己权威的无视与挑战,继而说出谩骂羞辱、污蔑对方人格的话语,有时为达到“打击犯罪、严惩罪犯”的目的,还会采取粗暴的工作态度和非法搜查、强行扣押冻结等手段来办案。修改后刑诉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基本确立了无罪推定的原则,尽管依照刑诉法规定可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逮捕、监视居住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但此时其也是处于“嫌疑人”的地位,而非确定的“罪犯”。因此,秉持“有罪推定”的思想来查办职务犯罪易导致逼供、诱供、侵犯当事人的人权等违法行为,难以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

  (三)超期羁押或变相超期羁押现象仍然存在,直接侵害了当事人的人权

  由于职务犯罪犯罪嫌疑人的文化层次、见识、社会阅历要优于普通自然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他们的口供获取难度也要比侦查自然犯罪要大,致使查办职务犯罪运用拘留、逮捕、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非常普遍,有时还存在检察人员穷尽法律的一切延长期限来获取更长的侦查时间。如立案前已经发现有多个罪名,但只以其中一项或几项罪名来立,待羁押时间届满时,以发现新罪重新计算羁押期限。再如与公诉部门协商,先行移送审查起诉,预支补查、延长的时间来获取侦查时间,这直接侵害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四)忽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外的人权保障

  长期以来,保障刑事诉讼当事人和参与人的人权也一直得到大力提倡和有效实施。自“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入宪以及最高检、最高法不断提高对刑讯逼供、侵犯诉讼当事人人权的案件惩治力度后,保障刑事诉讼基本人权被提到了相当的高度,甚至有人将此视为雷区。相比之下,前述的其他人权的保障问题反而得不到足够的重视,如索贿行为的被害人的表达诉求权、证人的诉讼权利、拆迁征地职务犯罪中的民众财产权、劳动权的保护及公共权益的保护等。

  二、如何在思想层面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

  检察机关行使的审讯、拘传、传唤、搜查、监视居住等侦查权是一种典型的公权力,要保障权力不被滥用,保障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不被侵犯,除了加强检察机关内外部监督外,更新执法理念、强化检察人员的自身监督意识同样重要。检察人员要在思想层面真正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执法理念,确保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正确地理解刑事诉讼活动中需要保障的“人权”的涵义及丰富的内容,坚持有效惩治职务犯罪与保障人权平衡统一,是实现刑诉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价值目标的根本保证。

  (一)“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科学执法理念的重要组成部分

  理念通常指思想,柏拉图用以指永恒不变而为现实世界之根源的独立存在的、非物质的实体;在康德、黑格尔等人的哲学中,指理性领域内的概念。笔者以为,理念应当是一种信念,是约束人行为准则的指导思想。所谓“执法理念”,即是执法的指导思想,是指影响和制约执法行为的思维和信念。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执法理念便是检察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所秉持的执法思想和信念,是约束办案人员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所采取手段和方法的思想准则。人权是指人们应当平等地享有的权利,人权首先是人们的生存权,同时包括人身自由、民主权利以及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权利。中国已经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对刑事诉讼基本人权的内容做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主要包括:不受任意逮捕或拘禁的权利、获得公正、公开审判的权利、辩护和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不受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等14种权利。“尊重和保障人权”理念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既要尊重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权,更要保障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

  (二)“保障人权”的保障对象应做宽泛的解释

  刑事诉讼活动中涉及的人权保障,应当是指人的生命、自由、平等、财产、安全等权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各项刑事诉讼权利只是其中的一种,因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只是人权保障的对象之一。当前司法届对将被害人、证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列入保障对象是没有疑问的。一般来说,犯罪活动并非仅仅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样也对社会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造成了破坏,将那些已经或者可能受到影响和侵害的公众的人权也列入保障的对象,才能做到全面地保障人权。

  (三)“保障人权”应当符合正当诉讼价值理念

  “保障人权”应当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有犯罪行为的发生,预示着某种合法权益已经被侵害或者遭受侵害的危险,“保障人权”的理念应当包含挽救、恢复或补偿被害人已经被侵害的权益,预防其他人员的权益或公共利益遭受进一步的侵害,以及预防已经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诉讼权利遭受侵害。在查办职务犯罪时以实现保障个人人权和公众人权为刑事诉讼价值目标,才更符合立法的精神。

  (四)“保障人权”应当包括具体的人权和扩大化的人权

  人权主要表现为生命、财产、文化、社会权利,这是看得见的人权,还有看不见的、可能被间接侵害的人权。如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这当中并没有具体的被害人,有的人认为,在这种情形下除了保障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外,没有其他的人权需要保护。其实不然,在查办贪污、挪用、渎职等无直接受害人的职务犯罪案件中,同样需要树立全面的“保障人权”的理念,因为公共财产来源于纳税人,侵害公共财产间接地扩大了纳税人的负担,有可能使得应当用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福利的财产被贪挪,最终民众的人权还是受到了侵害,这其中同样存在挽救和保障人权的必要。

  三、实现查办职务犯罪与保障人权理念的有效对接的途径

  习近平总书记在在十八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一次集体学习会上强调:腐败问题越演越烈,最终必然会亡党亡国!我们要警醒啊!坚定不移地反腐倡廉,才能更好地党的执政根基。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应当按照修改后的刑诉法的规定依法履行查办职务犯罪的职能,坚持有效惩治职务犯罪与保障人权平衡统一,在查办职务环节实现与保障人权理念的有效对接。

  (一)深刻理解现代刑事诉讼的价值追求

  修改后的刑诉法第二条规定了刑事诉讼的任务,可以用“打击犯罪,保护公民人权”来概括,打击犯罪是手段,保护人权是目标。具体到查办职务犯罪来说,查办职务犯罪是手段,预防职务犯罪、建设廉洁政治、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保障公民人权是目标。因此,在启动职务犯罪侦查活动时,办案人员就要明确办案的目标和最终的目的是什么,在办案中如何平衡保障人权与打击犯罪、恢复秩序的关系,以确保实现刑事诉讼的打击犯罪、预防犯罪、保护人权的最终价值目标。

  (二)在办案中树立“保障人权”的执法理念

  在查办职务犯罪时,要将依法办案、保障人权的原则融入到办案的指导思想中,做到头脑有认识、心中有理念、落实有行动。具体说来,要形成以下共识:

  第一,依法打击犯罪是保障广大人民人权的必然要求。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是犯罪行为的基本特征,依法惩治职务犯罪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广大人民的人权,维护经济社会平稳快速发展,实现更多人的人权保障。

  第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要树立实体正义与秩序正义并重、程序优先的理念,但也不能被“尊重保障人权”条款束缚了办案的手脚,在不侵害人权的同时采取必要的侦查手段和审讯技巧促使案件的顺利办结。

  第三,保障人权与保证办案效率并不冲突。在依法惩治职务犯罪中强调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尤其是对待那些曾经位高权重、知法懂法的犯罪嫌疑人,给予其充分的人权保障,有利于减少对抗和负面情绪,弱化其戒备状态,更利于突破他们心理防线,破解侦查的困难局面。

  (三)在查办职务犯罪侦查活动中贯彻“保障人权”理念

  1.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案。不超期羁押,不非法采取强制措施,不搞刑讯逼供、诱供、骗供,杜绝违法搜查、扣押等,凡是一切会侵害到人权的措施都要严格禁止。

  2.严格执行最高检《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规范(试行)》。同步录音录像既是犯罪嫌疑人供述的一种载体,又是证实程序合法的一项证据,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对询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同步录音录像,能够发挥巩固证据、纠正违法办案的效果。虽然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给侦查工作带来了更多的工作量和执行上的困难,但也为避免了刑讯逼供的可能性,切实体现了自侦部门对人权的保障。

  3.改变侦查模式。由于职务犯罪的特殊性,为了从犯罪嫌疑人口中套取更多的线索和证据,以往侦查人员一般采用口供→证据→口供的模式。为避免侦查人员急功近利,采取非法手段获取口供,应当变革为证据→口供的侦查模式,注重外围证据和客观证据的收集,争取做到“零口供”也一样能办成铁案。

  4.不能将私人情绪带到侦讯中。侦查人员在查办职务犯罪时不可情绪化、私人化,不能将犯罪嫌疑人的对抗和沉默看成对自己权威和尊严的挑战。要牢记自己的职责是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而非解决私人恩怨。在侦查过程中要科学合理地运用讯问技巧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心里防线,对犯罪嫌疑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释之以法,争取其主动配合,自愿供述。

  5.慎用技术侦查措施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已经对技术侦查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作出了规定,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过程中,要严格依照规定执行,确定必要和不必要的界限,在必须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时,须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的的诉讼权利。

  6.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其他诉讼权利。正确处理犯罪嫌疑人以外的诉讼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及其他人员的诉求,在获取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等证据的过程中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并就涉及案件秘密及其他处理事项时及时做好安抚解释工作,避免出现新的不稳定因素。

  理念是行动的指南,是指导实践的思想基础。检察机关只有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更好转变和更新执法理念,才能有效提升自身的执法能力素质,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检察人员在查办职务犯罪过程中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执法理念,处理好“实体与程序”、“证据与口供”、“打击与保障”等方面的关系,把修改后刑诉法的精神切实贯彻落实到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

  【参考文献】

  [1]龙宗智、杨建广.刑事诉讼法 [M].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9月第3版

  [2]严存生.西方法律思想史[M].法律出版社.2010年1月第2版

  [3]孙谦.《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理解与适用[M].2012年第1版

  [4]曹建明.牢固树立“五个意识”着力转变和更新执法理念,努力做到“六个并重”确保刑诉法全面正确实施》[J],《检察日报》2012年7月23日第02版

  [5]童建明.牢固树立与修改后的刑诉法价值取向相适应的执法观念[J],《检察日报》2012年5月29日第03版

  1 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2 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公诉科副科长。

   参见《辞海》第1423、3446页,1999年版普及本,上海辞书出版社。

   参见《辞海》第984页,1999年版普及本,上海辞书出版社。

   参见曹建明《牢固树立“五个意识”着力转变和更新执法理念,努力做到“六个并重”确保刑诉法全面正确实施》,《检察日报》2012年7月23日第0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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