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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辅助举证质证
时间:2018-07-2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不断提高全区公诉人的办案能力和出庭水平,扩大《刑事“专家辅助人”出庭工作实施办法》在实践中的适用范围,2018年7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公诉办公室、技术处组织全区各市分院员额检察官和法医到东兴市人民法院对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廖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进行庭审观摩。

庭审中,公诉人一改传统分类举证的方式,围绕案件事实,根据案件发展的进程拟定举证质证提纲,并配合多媒体展示证据,言语规范,条理清晰,逻辑性强,使法庭能够直观而又全面的把握案件的脉络;在发表公诉意见及答辩时,公诉人预测准确而全面,释法与说理同步推进;对于被害人家属发表不同意指控罪名的意见,公诉人予以理解,同时也表明检察机关指控的立场与职责,树立了公平公正的形象,取得了良好的庭审效果。

庭审中的另一创新亮点工作是有专门知识的人“三进三出”,辅助公诉人对鉴定意见的举证质证。该案中,关于被害人的死因,出现了两份较大差异的鉴定意见,这也是该案争议焦点之一。为准确查明案件事实,公诉人申请两份鉴定意见的鉴定人出庭作证,同时也申请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技术处法医出庭辅助公诉人就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有专门知识的人针对两份鉴定意见之间的矛盾对鉴定人进行了询问,对于公诉人、辩护人的询问,应答自如,言简意赅,最后结合自己的工作经验和知识储备发表了意见,有理有据有节,不仅解决了争议焦点,更有效地帮助公诉人指控犯罪。

庭审结束后,主办方组织全体观摩人员召开观摩庭评议会。会上,在出庭公诉人、有专门知识的人自评后,主办方又特别邀请了本案的审判长对出庭公诉人、专家辅助人进行点评,论证鉴定人、专家辅助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和意义。随后参加观摩的各市分院检察官、法医也对此次的庭审进行了评议,一致肯定公诉人在庭上的表现,认为公诉人在此次庭审前对案件做了细致、充分地审查,也对其中文书规范、庭审节奏把控等问题进行指正,进一步明确培养公诉人的办案能力和出庭水平的重要性。对于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评议代表们纷纷表示,此次观摩庭为大家带来了一节教科书式的有专门知识的人辅助公诉人质证的课堂,也深深认识到拓展知识面的重要性。不过术业有专攻,涉猎面再广,很难让公诉人在每个方面都达到专业的领域,专业的问题还是该交给专业的人来解答。为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改革,公诉人与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协作在查明案件事实、提高服判息诉率的作用越来越明显,以后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会成为一种常态,加强公诉人与有专门知识的人的沟通将会成为下一个工作重点之一。

自治区院公诉二处处长戴丽萍在评议会上指出,目前,全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案例并不多,有专门知识的人机制推进的情况不是很理想,其中的原因包括三个方面:公诉人的主动性不强,遇到专业性的问题多数情况下选择自己解决;法医对有专门知识的人定位不准确,出庭质证的能力和经验不足;公诉人和法医沟通不到位。而此次观摩庭为解决上述问题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范例作用,公诉人和有专门知识的人庭前仔细研读鉴定意见,挖掘其中的问题,公诉人针对问题提出自己的要求及想要追求的效果,有专门知识的人根据公诉人的要求反复修改询问提纲及意见,明确自己的辅助地位,目的是为了强化指控意见,这是两个认真负责的人擦出的火花,值得在场的检察官和法医们学习、发扬。

评议最后,防城港市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梁恪嘉发表讲话,认为此次观摩庭形式规范,过程顺利,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见成效,同时感谢自治区院及各市分院的同仁对此次观摩庭给予的充分肯定及宝贵意见,并表示会在今后的诉讼活动中发扬长处,弥补不足,进一步提升防城港市公诉团队的指控水平。(苏俊鸣)

 

【法律连线】有专门知识的人

第一百九十二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第二款规定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适用鉴定人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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