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防城港市检察院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对邓某某等三名被告人提起公诉。据悉,该案共查获假药200余万粒。
2015年以来,被告人邓某某在未办理生产、销售药品的相关许可手续的情况下,按照境外人员提供的药方采购制药原材料,生产风湿灵、通血丸、健脾大补丸等药品,并先后雇请李某某、项某某帮忙加工制作药品,将药品销售给提供药方的境外人员。2017年7月,警方接到举报,现场抓获了正在生产药品的邓某某等3人,并从现场依法缴获一批药品及用于制作药品的原材料和加工机器。经鉴定,查扣的药品胶囊和药丸均不符合药品的相关规定。
检察机关认为,邓某某等3人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未经批准的、不符合规定的药品,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柳荣媚)
生产、销售假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