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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红”不成反被捕
时间:2018-09-2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18年9月18日,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黎某某批准逮捕。

2013年至2018年8月,犯罪嫌疑人黎某某为了吸引眼球成“网红”,陆续在互联网上发布不当言论数十条,被网民评论、转发、点赞上千次。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检方依法对其批准逮捕。

 

【法律链接】

◆寻衅滋事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最高检、最高法《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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