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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兑换越南盾 经营地下钱庄被批捕
时间:2016-12-2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犯罪嫌疑人莫某某、杨某某批准逮捕。

经审查,自20159月至10月,犯罪嫌疑人莫某某利用其丈夫郭某某等人的银行账户收取中国客户高某共计350多万元人民币,转入到越南“兑钱婆”提供的在中国开设的银行账户,最后由越南“兑钱婆”将资金转移给高某指定的越南收款人,莫某某从中收取中国客户钱款万分之一的手续费。犯罪嫌疑人杨某某从20164月至11月,利用其个人及其女儿沈某某的银行账户收取中国客户王某某共计320余万元人民币,通过越南“兑钱婆”兑换成越南盾并支付给王某某指定的越南收款人,杨某某从中收取“一厘”的手续费。

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莫某某和杨某某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帮助中国客户将资金转移至越南,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属于刑法意义上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并且数额达到200万元以上,莫某某和杨某某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225条之规定,涉嫌非法经营犯罪,故对犯罪嫌疑人莫某某和杨某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目前,案件在进一步侦查当中。

犯罪嫌疑人莫某某和杨某某脱离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在境内收取人民币至境外支付越南盾的行为,属于地下钱庄的典型的非法汇兑行为。地下钱庄通过暗箱操作的方式让资金在境内外自由流动,常常标榜其汇兑外汇的手段便捷、手续费低,但实践中地下钱庄利用先打款后汇款之间的时间差携款潜逃的例子比比皆是。因此检察官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应当理智选择合法的汇兑方式以保证资金汇兑安全,如通过银行办理跨国资金结算业务。切勿贪图一时的便利和非法经营者的低价手续费诱惑,否则可能造成多年积蓄付之东流。(戚莎莎)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支付结算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支付结算办法》第六条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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