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因与东兴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法院作出的终审民事判决,向防城港市检察院申请监督,检察机关审查后提请抗诉,案件经再审后改判金额达一千多万元,有效维护法律的准确实施。
茂名市某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与东兴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不服法院于2014年作出的终审民事判决,于2016年6月6日向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防城港市检察院审查认为,法院作出的终审民事判决在鉴定报告明确说明部分工程款未包含的情况下,以鉴定价格为最终工程造价并据此计算东兴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付工程款的比例和认定违约责任,并判处茂名市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从约定的竣工之日至合同解除之日计算的违约金,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责任分担不当,遂于2016年9月6日向自治区检察院提请抗诉并获支持。近日,防城港市检察院收到高级法院再审民事判决书。该案经再审判决,自治区高级法院撤销了原终审民事判决,并对原一审基层法院的民事判决事项部分进行改判,其中茂名市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给东兴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误期违约金由1226万元改判为100.6万元,改判金额达一千多万元。(许洋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