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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唐某谋与唐某河等人恢复原状纠纷审判人员审判行为违法检察建议案,在第四届全区民事行政检察精品案件、优秀案件评选活动中被评为优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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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除了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提出抗诉外,还可以对人民法院的审判程序违法和审判人员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高检发释字〔2013〕3号)第九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程序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一)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但不适用再审程序纠正的;
(二)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
(三)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和受理条件,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
(四)审理案件适用审判程序错误的;
(五)保全和先予执行违反法律规定的;
(六)支付令违反法律规定的;
(七)诉讼中止或者诉讼终结违反法律规定的;
(八)违反法定审理期限的;
(九)对当事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违反法律规定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送达的;
(十一)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
(十二)审判人员实施或者指使、支持、授意他人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
(十三)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
(刘进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