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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或不捕?用“诉讼式审查”来决定
时间:2018-06-2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东兴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一起涉嫌寻衅滋事案件的两名嫌疑人作出批捕1人,相对不捕1人的决定。此前,该起案件的两名嫌疑人——陈某、禤某,因涉嫌在东兴市永金街某粥店无故打砸店内物品并殴打3名食客造成轻微伤,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东兴市检察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检察官经仔细审查,认为嫌疑人陈某、禤某只是因酒后冲动犯错,事后也采取积极措施向粥店老板及3名被害人进行赔偿和道歉,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以采取非羁押性措施,如取保候审。但同时检察官也发现,嫌疑人禤某曾因犯抢夺罪、盗窃罪被判处一年六个月的有期徒刑,符合刑诉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应当逮捕的情形之一“曾故意犯罪”。

 

陈某、禤某犯罪情节相当,两人对受害人的善后及补救措施均相同,如果检察官径直作出1捕1不捕,可能会造成嫌疑人家属对检察院决定的不解,可能发生涉检舆情和信访风险,为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增强办理审查逮捕案件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东兴市人民检察院于6月7日采用“诉讼式审查”模式对陈某、禤某涉嫌寻衅滋事一案进行审查。

审查会由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家属参加。会上,陈父表示陈某一贯表现良好,此次因酒误事,家属能够担其保证人,保证陈某随传随到,配合司法机关办案。而禤父则对禤某因几年前触犯刑法被判刑,进而影响到该次涉嫌犯罪采取逮捕强制措施而懊悔。

 

经充分听取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家属意见后,检察官结合案情及此次审查情况,作出了以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陈某,禤某则因曾故意犯罪,被批准逮捕的决定,并将案件处理结果告知与会人员。

 

诉讼式审查逮捕的实践尝试,既是对传统的书面式审查模式的突破和改进,也是增强司法亲历性,强化案件认知的重要手段,解决了社会危险性分析的书面化症结,向侦查环节传导了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改革理念和标准,实现了案件质效和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障。东兴市人民检察院将在今后的审查逮捕工作中继续推行“诉讼式审查”机制。

法律连线

寻衅滋事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

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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