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防城港市防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某(未成年人)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经2018年7月20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于8月21日下午在上思县法院审判庭公开宣判:被告人李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该案是防城区检察院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活动开展以来提起公诉的首例涉恶案件,也是该辖区法院公开宣判的首例涉恶案件。
防城区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17年12月24日0时许,被告人李某及其同伙共7人借故生非,持刀在上思县思阳镇环城东路一小卖部将正在该处吃东西的被害人凌某某砍伤,尔后于当日凌晨4时许持刀到思阳镇江滨路一网吧挑衅被害人陈某某和黄某某,并将陈某某砍伤。当日凌晨4时40分许,李某等人再次在思阳镇江滨路月亮桥无故追砍梁某某,未果后返回月亮桥时,李某又无故持刀朝正坐在该处石凳的马某某左手臂砍了一刀。
在第一次不公开开庭审理中,公诉人认为被告人李某肆意挑衅,结伙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伤二级,破坏了社会秩序,其行为依法构成寻衅滋事罪,且带有恶势力性质,依法建议增加李某的刑罚量,并综合全案事实、性质、社会危害性及李某是未成年人等情节,建议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至三年二个月。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防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事实一致,认为指控罪名成立。经合议庭评议,采纳了公诉意见,遂作出前述判决并公开宣判。
该起恶势力犯罪案件的认定,有力震慑了恶势力犯罪,对本辖区今后办理恶势力犯罪案件也起到了很好的指导作用。
法律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