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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4岁女童监护缺位,港口区检察院支持起诉变更监护权
时间:2022-02-1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检察官,谢谢你们这段时间的帮助和坚持,让小花的成长有了着落,我们心中的大石头也落地了!”法庭外,某福利机构的负责人握着检察官的手含泪道谢着...

事情经过:2016年9月,一名来历不明的流浪女子方某(化名)出现在港口区火车站附近,被防城港市救助站收留后,工作人员发现女子已怀有身孕,且精神异常,无法表述自己的基本信息,经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017年4月,方某在医院生下健康女童小花(化名)后便一直在精神病医院内住院治疗,无法照顾年幼的小花也无法履行对小花的监护职责。由于生父不详,也找不到其他亲属,救助站只能将不满一岁的小花先委托给某福利机构代养至今。虽然小花在福利机构得到了悉心的照料和临时监护,但随着她一天天地长大,监护权悬而未决,成了福利机构的一块心病。该福利机构作为临时照料机构,没有孩子的监护权,小花今后的落户、升学和其他家庭领养等问题均面临重重困难。

港口区检察院在收到上述线索材料后,第一时间指派检察官去到小花所在福利机构展开调查走访。在福利院的大厅里,承办检察官第一次见到了可爱活泼的小花和照护的阿姨,从小花的精神面貌及状态看得出来小花在福利机构有受到悉心照料,但是比较怕生,容易没有安全感。经过和福利机构负责人沟通了解到,机构人员多次到医院探访其母亲,均无法沟通,甚至无法辨识自己及有一女儿该事实,生活无法自理,更不可能担负起监护孩童的职责。

按照我国民法典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 ,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按顺序担任监护人。那么,是否能撤销方某的监护资格转由福利机构进行监护呢?

很明显,方某不具备抚养小花的能力。在监护人缺位的情况下,孩子的权益谁来守护?谁又能够成为孩子最亲近的人?福利机构的监护是否最为适格?承办检察官陷入沉思。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检察官多次与港口区民政部门、福利机构、法律援助部门相关人员进行沟通协商,按照以最有利于儿童的原则,讨论小花由谁来监护的问题。

“小花从小就在福利机构长大,在监护人缺位的情况下,其实福利机构就是孩子最亲近的人,也是她的家人。我们相信,福利机构将最大限度地让孩子能够得到更多的关爱和温暖,将来也能更好地融入社会。”福利机构相关负责人表示。

“未成年人保护是我们检察机关的职责和义务,我们检察机关也会定期回访,密切跟踪,继续开展对孩子的精神慰藉、司法关怀、教育引导、权益保障等工作,保护孩子的切身利益,确保孩子能够在健康快乐有爱的环境下成长生活,这是检察机关的期盼,更是社会的希望。”承办检察官表示。

2021年6月5日:该福利机构向港口区检察院递交申请书,依法申请撤销小花母亲的监护权,指定该福利机构为小花的监护人,申请检察机关支持起诉请求。

2021年6月18日:港口区检察院发出支持起诉书,福利家机构收到支持起诉书后当即到港口区法院立案,该案亦是港口区首例撤销监护权案。

2022年1月29日:港口区法院正式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宣告方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撤销方某对小花的监护资格,并指定某福利机构为小花的监护人。由于撤销监护权案件为特殊程序案件,此案一审判决即为终审判决。(港口区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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