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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被泄露?“刑事+公益诉讼”筑牢公民个人信息“防火墙”!
时间:2022-03-0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由港口区检察院提起诉讼的王某、黄某、莫某3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港口区法院公开宣判,3名被告人因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获刑,并承担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民事责任。

案情回顾王某作为某通信运营商工作人员,伙同同事莫某利用职务便利,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他人个人信息后,未经客户同意,出售用他人实名身份办理的手机卡;伙同黄某通过“养号”,非法加工以他人身份注册的微信账号并出售牟利;莫某还利用职务便利,在微信群里出售他人手机号码及验证码。上述三人的行为损害了不特定多数人个人信息安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检察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相关规定,王某、黄某、莫某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除应负刑事责任外,还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王某等3人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彻底删除所有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并在防城港市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最终,被告人黄某某、王某、莫某某等3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七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至二千元不等。对扣押在案的涉案财物均依法予以没收。对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决黄某某、王某、莫某某等3人承担33065元民事赔偿责任,责令被告人黄某某、王某、莫某某自行彻底删除所有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并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防城港市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书面声明。

在大数据时代下,特别是在通讯、房产、医疗等与民生息息相关领域,因个人信息的非法收集、使用、买卖已经严重侵扰公民生活安宁,破坏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对于推动我国信息化的进程,保护个人隐私,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构建诚信社会有着重要的意义。检察机关作为社会公益的代表,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可以更好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更有效的打击涉众型侵权行为、更大程度的节约司法成本,切实为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筑起保护屏障。(港口区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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