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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检刑诉〔2014〕96号
时间:2015-02-13  作者:  新闻来源: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防检刑诉〔201496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50922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陆川县,住防城港市防城区****房,因涉嫌走私废物罪,于2014218日被东兴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兴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走私废物罪,于20149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217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受他人雇请,驾驶桂A****9轻型仓栅式**车到东兴市北仑河边的大田码头,装运从越南用铁壳船通过北仑河运过来的旧衣服。装好货后,被告人黄某某驾车顺着沿边公路往那良、垌中方向行驶,途径沿边公路23公里路标处时被东兴海关缉私分局民警依法查获,当场从该车上查获旧衣服7.88吨。经鉴定,该批旧衣服为我国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通话清单、户籍证明书证;3.证人黄某乙、冯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帮助他人将境外固体废物运输进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废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黄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韦家景

 

二O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被取保候审,住防城港市防城区****房,联系电话:1397708****

2.刑事侦查卷宗二册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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