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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
时间:2015-07-09  作者:  新闻来源:防城港检察网  【字号: | |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防检刑诉〔201476

  

 

被告人廖某某,别名四哥,男,1972****日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身份证号码450122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武鸣县******号。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4311日被东兴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1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6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兴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46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收到案件材料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的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215,李某某、郑某某(已判刑)受胡某某的指使,安排肖某某(已判刑)冒用粤B****1货车的名义,驾驶粤B****9货车前往深圳梅林海关监管区从粤Z***2港货车上过驳了一个载货清单编号为1100006081126、货柜号为GGLU7777134的内装有天线、扫描仪等转关过境电子产品的集装箱,并拉运该集装箱到深国际华通源物流中心过磅后将该集装箱停至华南物流停车场内。郑某趁报关人员不备,私自将货柜的海关关锁等报关材料携带出梅林海关监管区交给胡某某。

2012215,李某某、郑某某雇请孙某某、程某某(均已判刑),驾驶粤B****1货车前往华南物流园装运一空集装箱后,先后装载一些旧家电、旧家具等货物,并伙同胡某某在粤B****1货车的集装箱外侧表面用贴纸贴上了“GGLU7777134”货柜号,携带胡某某交给的过境货物报关单材料及关锁一枚驾车前往广西东兴,冒充“GGLU7777134”货柜准备报关出口至越南。途径广西钦州市时,被告人廖某某听从胡某某的安排,伙同付某某(已判刑)组织人用水泥将粤B****1车上货柜的旧空调、旧家具等货物更换掉,并过磅以保证集装箱的重量与原本装载转关过境电子产品的集装箱重量一致。廖某某等人并驾车将卸下的旧家具拉往东兴市北郊路****号的住处存放。217日,付某某持转关过境报关材料委托广西超大公司办理报关手续时被东兴海关查获,缴获284袋海螺牌水泥及玻璃片等货物一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廖某某和同案人付某某、孙某某、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黄某甲、杨某某、黄某乙等人的证言;

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其照片;

4、东兴海关核定证明书;

5、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货物清点经过,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过境货物报关单,海关监管货物载货登记簿,海关扣留凭单、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物证、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违反海关法律,逃避海关监管,帮助他人采取伪报手段走私货物入境,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廖某某明知道他人走私仍提供帮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罗伟

2014715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的联系电话:134****1488

2、卷宗叁册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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