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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锋运输毒品案)
时间:2015-07-09  作者:  新闻来源:防城港检察网  【字号: | |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

      

 

防检刑诉〔201432

 

被告人陆锋,男,1980****日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身份证号码4506211980********,壮族,小学文化,无业,住上思县********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31228日被防城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1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防城港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防城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锋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43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收到案件材料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的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122722时许,被告人陆锋驾驶车牌号为桂A****7轿车搭载“阿表”(另案处理)经钦州至崇左高速公路从上思县前往广西凭祥市。在凭祥市“阿表”从他人处取得一批可疑毒品后,于28日凌晨由陆锋驾车搭载“阿表”原路返回上思县。途中,陆锋打电话给赵某某(另案处理),让对方联系“阿东”并前往钦崇高速公路公正乡服务区与他们会合。赵某某与“阿东”(另案处理)驾驶一辆标致307轿车开至公正乡服务区与陆峰及赵某某会合后,“阿表”与“阿东”驾驶标致307轿车先行离开服务区前往广东,陆锋、赵某某则驾驶桂A****7轿车尾随跟上。28日凌晨5时许,赵某某、陆锋驾驶的桂AYG137轿车途经桂海高速公路合浦县山口收费站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从车辆副驾驶座前缴获15块可疑毒品。经鉴定:从可疑毒品中均检出海洛因,含量在66.7%75.1%之间。

1、被告人陆锋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3、检验报告;

4、抓获经过及现场照片,搜查笔录,扣押笔录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毒品过称证明,手机通话清单,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记录,户籍证明等物证、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锋无视国法,明知道是毒品仍进行运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罗 伟

 2014年10月13日

 

附:

1、被告人陆锋现羁押于防城港市看守所;

2、卷宗三册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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