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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劳有源运输毒品案)
时间:2015-07-09  作者:  新闻来源:防城港检察网  【字号: | |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防检刑诉〔201478

被告人劳有源,绰号“阿三”、“废三”,男,198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703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西钦州市钦北区,住广西钦州市钦北区********号。因犯抢劫罪于20091210日被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24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4314日被防城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邓礼静,绰号“肥仔”,男,198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6811989******,京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西防城港市东兴市,住东兴市********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4314日被防城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防城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劳有源、邓礼静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46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312日下午,被告人劳有源、邓礼静受郑某某(绰号“阿大”、“弟哥”,另案处理)的雇请从东兴市运输毒品至钦州市灵山县。当晚,被告人劳有源、邓礼静和郑某某到东兴黄竹之后,郑某某把三块毒品交给二被告人,由邓礼静驾驶桂A****8号马自达轿车搭载劳有源把毒品送到钦州,在途经防城区时遇到警察查车便掉头回东兴。次日10时许,被告人劳有源、邓礼静和郑某某等人驾车到防城华石镇一砖厂附近,郑某某把该三块毒品放到邓礼静驾驶的马自达车上,由邓礼静驾驶该车搭载劳有源把毒品运到钦州市灵山县,途经防东高速与防钦高速立交桥时,被公安民警设卡查获,当场从二被告人驾驶的桂A****8号马自达轿车副驾驶座位下查获三块可疑毒品。经鉴定,从被查获的三块可疑毒品中均检测出海洛因,纯度分别为63.5%61.85%65.4%

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如下:1、扣押物品清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车辆行驶GPS轨迹等书证;2、证人蓝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劳有源、邓礼静的供述;4、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劳有源、邓礼静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运输,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劳有源、邓礼静起主要作用,均为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劳有源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此致

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韦凤珍

                                   代检察员:韦家景

                                                                        2014717

附:

1、被告人劳有源、邓某某羁押于防城看守所;

2、卷宗壹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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