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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书(赵某某运输毒品案)
时间:2015-07-09  作者:  新闻来源:防城港检察网  【字号: | |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

                              

防检刑不诉〔20144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9****日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身份证号码4506211979********,壮族,小学文化,无业,住上思县******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31228日被防城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128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防城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31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防城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4328日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513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613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728日本院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82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防城港市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20131228日凌晨,赵某某以牟取暴利为目的,听从陆某某(另案处理)的指使,与陆某某共同驾驶桂A****7轿车运输毒品海洛因一批前往广东省,途经广西合浦县山口镇桂海高速公路收费站时被公安民警当场从车上缴获毒品海洛因15块,净重5251克。赵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涉嫌运输毒品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认为,现有材料认定赵某某主观上明知道是毒品而进行运输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   

                  2014年10月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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