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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定军故意杀人案)
时间:2015-07-09  作者:  新闻来源:防城港检察网  【字号: | |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

     

  

防检刑诉〔2014113

 

被告人张定军,男,1976****日生于贵州省毕节市,身份证号码5224011976********,住毕节市********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463日被东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30日经东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东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定军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4928日向东兴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收到案件材料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同年1013日将案件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收到案件材料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的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530晚上,被告人张定军邀请周某甲和被害人王某某到王某某所租住的东兴市北仑大道骏马公寓308号房吃饭喝酒。23时许,被害人周某甲回家后,张定军和王某某继续喝酒。张定军喝醉酒后,迷糊中手持菜刀猛砍被害人王某某身体多刀。凌晨4时许,被告人张定军酒醒后,发现王某某倒在床上并流有大量血迹已经死亡,便用棉被和衣服盖在王某某的身上,随即,携带菜刀离开了现场。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是属于被他人用利器砍伤全身多处造成颅脑损伤、高位脊髓损伤及失血性休克而死亡。经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张定军作案时处于普通醉酒状态,目前无精神病,在本案中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另查明,被告人张定军于201463日到青田县公安局温溪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定军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周某乙、周某甲、陈某某、罗某某、邹某某等人的证言;

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其照片;

4、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生物物证鉴定报告、尸体鉴定意见等鉴定意见;

5、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扣押清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物证、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定军无视国法,故意杀害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后,被告人张定军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罗伟

  20141222    

附:

1、被告人张定军现羁押于东兴市看守所;

2、卷宗共叁册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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