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防检民(行)监[2015]45060000001号
上思县思阳镇高加村渠丁村民小组、卢敏南因与上思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确认纠纷一案,不服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防市行终字第1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监督。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该案不符合监督条件。理由如下:
本案争讼的地块属于渠丁村民小组集体所有。将争议地块确定给第三人李永谐、李永谧使用,依据是1982年林业“三定”期间,渠丁村民小组将自留山分到各户,并填有《高加大队渠丁生产队划定自留山审批表》。李永谐、李永谧的《自留山审批表》载明山名为“雷大”及四至界线包含此争议地,而卢敏南的《自留山审批表》中载明山名及四至界线不涉及争议地。虽卢敏南在争议地块内种植过甘蔗等农作物和出租给城西砖厂取土使用的事实,但该争议地渠丁生产队并没有划给其使用。上思县人民政府通过调查取证,实地勘察以及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在调解未果的前提下,依据查明的主要事实,作出上政裁[2009]13号《行政处理决定书》,程序合法,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恰当,法院判决予以维持正确。
综上,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九十条的规定,本院决定不支持上思县思阳镇高加村渠丁村民小组及卢敏南的监督申请。
2015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