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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周美光等申请对生效行政判决监督案)
时间:2015-11-16  作者:  新闻来源:防城港检察网  【字号: | |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防检民(行)监[2015]45060000002

   

     

周美光、周省光、周顶光、周党光因与上思县叫安乡人民政府行政处理决定纠纷一案,不服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防市行终字第14行政判决书,向本院申请监督。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该案不符合监督条件。理由如下:

周美光、周省光、周顶光、周党光与杨克林争议的山地(杨克林称“佛子山”,周美光、周省光、周顶光、周党光称“佛子米律山的板米律”),虽称谓不同但实属同一山场,双方据以主张权属的证据为各自的《责任山承包责任制合同表》和经营管理的事实,杨克林的《责任山承包责任制合同表》虽存在未签字未写明承包期限等瑕疵但发包方枯谢村民小组组长等知情人均证实符合当时当地的村民承包经营情况,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双方《责任山承包责任制合同表》可以作为确定权属的参考凭证但并非权属凭证。上思县叫安乡人民政府依据杨克林的申请,经组织双方及证人等现场踏查指认并绘制了踏查附图,查明周美光、周省光、周顶光、周党光《责任山承包责任制合同表》载明的“脊米律”与杨克林《责任山承包责任制合同表》记载的“佛子山”四至界线均包含部分争议山,但具体位置不确定,双方都有在争议山经营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第五条、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遵循有利于有利于安定团结、有利于生产生活、有利于经营管理的原则,作出叫政裁[2012]4号《行政处理决定书》,适用法律法正确,程序合法。上思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维持上思县叫安乡人民政府叫政裁[2012]4号《行政处理决定书》,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维持原判,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监督条件,本院决定不支持周美光、周省光、周顶光、周党光的监督申请。

 

  2015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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