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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梁英申请对生效行政判决监督案)
时间:2015-11-16  作者:  新闻来源:防城港检察网  【字号: | |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防检民(行)监[2015]45060000004

 

梁英因与上思县平福乡人民政府、黄道勋土地行政裁决纠纷一案,不服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防市行终字第46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监督。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该案不符合监督条件。理由如下:

上思县平福乡人民政府作为乡级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具有处理个人之间山林权属纠纷的法定职权,其根据梁英的申请,经组织踏查、调查取证、调解,最后做出处理决定,程序合法。梁英和黄道勋经营的自留山均涉及争议山,但相连部分分界不清,双方因界线问题曾于2005625日在上思县平福乡伟华村民委员会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上思县平福乡人民政府依据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做出平政裁[20121号处理决定,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第(六)项“下列证据,可以作为调处权属纠纷、确定权属的证据材料(以下简称权属凭证):……(六)土地改革以后当事人依法达成的协议;……”之规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上思县人民法院(2013)上行初字第32号行政判决维持平政裁[20121号行政处理决定,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防市行终字第46号行政判决维持原判,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梁英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监督条件,本院决定不支持梁英的监督申请。

 

 

                                 201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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