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当前位置:首页>>检务公开>>法律文书
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毛德雄申请对生效行政判决监督案)
时间:2015-11-16  作者:  新闻来源:防城港检察网  【字号: | |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防检民(行)监[2015]45060000005

 

毛德雄因与东兴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行政处理决定纠纷一案,不服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防中法行终字第1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监督。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该案不符合监督条件。理由如下:

东兴边贸一条街项目于1996年开始征用毛德雄所在村民小组土地,毛德雄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属于被拆迁范围,但拆迁安置补偿一直协商未果,东兴市人民政府对毛德雄户的拆迁安置补偿作出处理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四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五十条及东兴市人民政府东政办发[1997]35号文件的规定。因毛德雄的房屋属于农村房屋,其拆迁安置补偿属于征用土地遗留问题,因此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关于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的补偿规定。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毛德雄被拆迁房屋批准用地为141.74平方米,没有准建证书,属违章建筑,依法不予补偿,东兴市人民政府为妥善安置被拆迁人,根据东政办发[1997]35号文件作出安置补偿决定,予以尊重。一审、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东兴市人民政府东政处[2001]3号处理决定,判决并无不当。毛德雄申请监督时提出东兴市征地拆迁办公室于201141日重新与其达成的拆迁安置协议不符合东政发[2003]26号、东政发[2008]2号文件的规定,此属于另一法律关系,不属于本院审查范围。

综上,毛德雄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监督条件,本院决定不支持毛德雄的监督申请。

 

 

201541

 
 
 

 

 
视频 更多>>
趣味竞赛学用民法典 多彩检察共促民族团结
院领导及分工 机构设置 检察职能 案件信息公开 工作报告 举报中心 法律法规数据库
通知公告 更多>>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2024年部门预算公开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2024年部门预算公开
·中共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关于市委第二巡察组巡察反馈意见整改情况的通报
检察史话 更多>>
·走进检察展馆,看看检察制服的变迁史
·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构筑中国式法治现代化
·中国古代法文化中所体现的中国智慧
警警
广西网警虚拟岗亭
地址: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江山大道66号
邮编:538001 电话:0770-2821148 电子邮箱:fcgjcy@sina.com
版权所有: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 技术支持:正义网
ICP备案/许可证编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广西网警备案编号:45060202000055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
广西网警ICP备案
察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