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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杜世友申请对生效民事判决监督案)
时间:2015-11-16  作者:  新闻来源:防城港检察网  【字号: | |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防检民(行)监[2015]45060000014

 

杜世友因与防城港市港口区房地产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置换协议纠纷一案,不服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防市民一终字第3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监督。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该案不符合监督条件。理由如下:

杜世友主张其向港口房地产公司购买两块土地,即一块编号为龙成路A1-1号,一块编号为龙成路A27号,本案置换的土地是其向港口房地产公司购买的龙成路A1-1号土地而非龙成路A27号土地。然杜世友只提供转让土地编号为A1-1号的《商品街铺位用地转让合同》,无其交纳该转让土地款的有关凭证,且A1-1号地块从200766日起登记使用权人为港口房地产公司,杜世友并无证据证明其已合法取得A1-1号土地的使用权。从港口房地产公司与杜世友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置换协议书》和《宅基地使用权置换协议书》,以及杜世友将其所有的位于龙成路A27号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证件材料交付给港口房地产公司办理土地置换这一事实来看,双方置换的土地是龙成路A27号较为符合客观事实,并不是《商品街铺位用地转让合同》中转让编号A1-1号项下的土地。杜世友在只购买一块宅基地并巳经取得一块置换宅基地的情况下,主张其购买两块宅基地从而获得两块宅基地安置补偿的理由不充分,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土地置换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据土地置换协议,杜世友将其所有的位于龙成路A27号土地置换到常山新区79号,港口房地产公司已为杜世友办理了常山新区79号土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置换土地使用权证正在办理当中,土地置换协议应继续履行。土地置换协议履行后,龙成路A27号土地的权利相应由港口房地产公司享有,杜世友不再享有该地块因拆迁安置所取得的权益。杜世友的抗辩主张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监督条件。

综上,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九十条的规定,本院决定不支持杜世友的监督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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