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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上思县思阳镇江平村六并第一村民小组等申请对生效行政判决监督案)
时间:2015-11-16  作者:  新闻来源:防城港检察网  【字号: | |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防检民(行)监[2015]45060000017

 

上思县思阳镇江平村六并第一、二、三、五村民小组因与上思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理纠纷一案,不服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防市行终字第28号行政判决书,向本院申请监督。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该案不符合监督条件。理由如下:

上思县人民政府根据上思县思阳镇江平村驮赖第一、二、三、四村民小组(以下简称驮赖一、二、三、四组)的申请,对与上思县思阳镇江平村六并第一、二、三、五组(以下简称六并一、二、三、五组)发生的马鞍山权属纠纷进行调处,通过调查取证,经调解未果,作出上政裁[2008]15号行政处理决定,主体适当、程序合法。经调查和现场踏查,六并一、二、三、五组《山界林权证》载明的范围包含现争议山的西面山场,而没有完全包含现争议山;驮赖一、二、三、五组《山界林权审批表》载明的范围包含现争议山的东面山场,亦未完全包含争议山;双方均有在争议山经营管理的事实。上思县人民政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项、第五条的规定,将争议山西面山场确认为六并一、二、三、五组集体所有,将争议山东面山场确认为驮赖一、二、三、四组集体所有,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上思县人民法院(2009)上行初字第8号判决维持上思县人民政府上政裁[2008]15号行政处理决定,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防市行终字第28号判决维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六并一、二、三、五组称驮赖一、二、三、四组《山界林权审批表》系涂改存在瑕疵,但无证据证明该审批表不属实,且上思县人民政府并未将该审批表作为权属凭证而仅作为确认权属的参考凭证;六并一、二、三、五组提供上思县第一初级中学用地征地测绘平面图等证据,但并不能证实争议山全部属其所有,因此,上思县思阳镇江平村六并第一、二、三、五村民小组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监督条件。

综上本院决定不支持上思县思阳镇江平村六并第一、二、三、五组的监督申请。

 

 

2015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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