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防检民(行)监[2015]45060000018号
李霞因与谢子文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防市民一终字第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监督。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该案不符合监督条件。理由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相关条文规定,合伙协议应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进行约定,而且合伙应具备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基本特征。然而从双方签订的《投资协议》和《补充协议》内容来看,李霞不参与项目的任何经营管理,只是按时固定收回投资及利润,未体现共同经营、共担风险的意思表示, 名为合伙实为借贷,不符合合伙经营的实质要件,故该投资协议违反了合伙的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该投资协议为无效合同。 谢子文于2013年4月3日向李霞出具的《欠条》是基于投资协议才予出具。因该投资协议已属无效,欠条所涉款项名为合伙投资实为借贷,且双方约定的经营项目并未产生实际收益,故欠条中关于向李霞支付收益款的约定显失公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法应予撤销。李霞的抗辩主张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监督条件。
综上,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九十条的规定,本院决定不支持李霞的监督申请。
2015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