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防检民(行)监[2015]45060000020号
黄仕色因与黄仕考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防市民一终字第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监督。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该案不符合监督条件。理由如下:
黄文祥生前分户时已将其承包的土地分别转由黄仕考户、黄仕色户承包,且集体组织在黄文祥死后未进行土地调整,故该相应部分土地已分别由黄仕考户、黄仕色户进行承包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承包方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补偿”的规定,黄仕考、黄仕色承包黄文祥分户后析出的土地被征用,黄仕考、黄仕色均有权就该部分土地征用获得补偿。根据村集体组织已经民主议定程序形成的分配方案,黄文祥作为原承包土地的村民获得317187.44元补偿款。由于分配方案并未以土地的性质、亩数等作为分配因素,故黄文祥获得的317187.44元补偿款应由黄仕考、黄仕色所在的农户共有。再者,黄仕考、黄仕色已于征地款发放前达成由黄仕色领取,再由黄仕色分12万元给黄仕考的协议,故黄仕色应将领取诉争的317187.44元退还12万元给黄仕考。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防市民一终字第13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黄仕色的监督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
综上,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九十条的规定,本院决定不支持黄仕色的监督申请。
2015年9月21日